首提租金指导价,政府调控房屋租金时代将到来!

发布时间: 2021-08-26 18: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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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新房限价、二手房实行指导价后,政府调控房屋租金时代也将到来!



8月24日,由北京市住建委起草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共6章81条,对长租公寓监管、租金贷、网络房源发布、群租房等热点问题予以规范。其中特别提出,当租金快速上涨时,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调控住房租赁市场。这也是继住建部公开住房租赁条例后,首部公开的地方版住房租赁条例。




租购同权,将建官方租赁服务平台


北京市将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出租人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同步完成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和出租登记。承租人可以凭备案的租赁合同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作为依法申请办理积分落户、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事项的凭证。




按照相关规定,出租房屋需要向属地住建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向公安部门办理出租登记。通过科技手段建立起的平台,可提供合同网签、信息查询、信息核验、登记备案等服务。




严管长租,单词租金超过3个月需纳入监管


去年以来频现的长租公寓“暴雷”现象,让全社会认识到需要将这一新业态纳入监管之中,以良法善治保障其健康发展。征求意见稿对长租公寓予以全面规范。




首先是准入有门槛。征求意见稿提出,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不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同时需具备相应的资金、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经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是资金有监管。租金方面,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总和;超过的,收取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押金方面,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并按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同时,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除抵扣租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押金和剩余租金。




第三是贷款有限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诱导、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而金融机构在发放租金贷款时,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租金贷款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




第四是违规有处罚。按照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有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不得渲染、炒作住房租赁市场趋势、价格;不得未按出租人书面委托价格对外发布、展示、推广房源信息等。若出现违规行为,将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规范网络平台需及时删除虚假信息


近年来,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经纪机构将线上平台作为房源展示的主平台,由此出现的互联网信息违规发布等乱象,也多次被主管部门整顿治理。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将互联网平台的监管纳入地方性法规。




根据规定,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发布、展示、推广租赁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真实有效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建立档案,不得为提供材料不齐全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未按规定办理信息卡或使用他人信息卡的从业人员,以及被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单位和个人发布住房租赁信息。




同时,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删除、屏蔽相关信息,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若违反上述规定,不仅将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网络信息管理部门也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暂停其发布展示推广房源。




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地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出租住房,稳定租赁关系,稳定租金水平;鼓励利用存量非居住土地按规定建设租赁住房,鼓励将低效、闲置的办公、商业、旅(宾)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房屋建筑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鼓励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此外,本市将逐步推行租赁住房和购买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对群租房作出禁止规定,明确出租住房应按照规划设计的套、间出租,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且住宅的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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